有关企业购入软件产品的处理
昨天小Tea问了我个关于软件产品的问题,如下:
如果我是某一行业的企业纳税人,购入了一批电脑软件产品,如何抵扣我公司的企业成本?因为以前软件走的是无形资产,但现在改革后听说可以抵扣增值税咯?(我公司是自己用这软件产品的,不是销售的)
我找了下相关的文件,观点大致如下:
1. 我们确定讨论的对象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作为购入电脑软件产品的一方,入账时应该如何确认?根据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的说法,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究竟是无形资产还是固定资产,这是个问题。根据目前的现行法规,软件产品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有其具体法规规定,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财政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说法,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随同计算机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或依据国税发[2000]8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这个文里面的很多东西在2008年的年度纳税申报中还将发挥作用,因为很多新税法的配套还没有出台)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划分主要依据是软件单独计价与否。
实际操作上,各地会有些不同的处理,如上海在沪财企一[1996]65号文中就有诸如本市地方企业单独购入计算机软件,凡单件(套)价值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可一次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规定。
3. 按照问题的说法,企业之前是按无形资产入账,然后按期摊销,这里就有个问题,企业在之前的操作中是否抵扣了进项税?因为软件产品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无形资产没有出现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中,所以应该是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这点可能需要与当地税务局确认。
08年颁布,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一项重大的变化就是生产型向消费性的转型(这里不论这种说法是否妥当)。即,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只要不是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便可以抵扣,然后按期摊销。
回到第3点一开始的问题,如果企业购入的软件产品已经按照无形资产入账,并且抵扣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话,从税收角度看来,其实已经是物尽其用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话,除了增加报表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解决合规性的potential risk,我没想到有其他啥好处。。。
酱紫~
处女作,大家包涵,有问题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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